再生育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十八条。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符合201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南疆四地州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南疆四地州非农业户口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中有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男方或女方是异地户籍的,需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66836 0997-2616711 0997-212346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1401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