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卫健委 > 正文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为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

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位/个人优秀推荐表(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277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1401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流程图

图片9.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