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由国务院于1994年8月23日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二款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位/个人优秀推荐表(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22772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1401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