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法规】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规范性文件】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证明;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2.申请变更事项报告书(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5.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6.(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8.(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纸质版,提交原件1份);
5.《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及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材料(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6.本校验周期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7.《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1.《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申请延续报告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6.《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及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材料;
7.本校验周期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办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遗失补办报告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版,提交复印件1份);
4.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纸质版,原件审核后退回,提交复印件1份)。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21017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2277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