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印发。《规定》共13条,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21017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2277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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