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建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师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四)《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2938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1401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