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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目录

(一)筹建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师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四)《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2938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61401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便民服务中心2号楼2楼卫健委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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