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5、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7、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8、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材料:
1、筹备计划
2、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3、拟使用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可行性报告
5、申请报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