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文旅局 > 正文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项目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2.建设项目获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建设工程选址、立项批准书;
3.建设工程位置图;
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5.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须附批准工程方案的文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