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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审批

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一、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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