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资质;
申请材料:
1、申请;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5、文物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