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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条件。 
4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
.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申请材料:

1. 场所的证明材料

2.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的证明

3.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 主管人员简介

5. 申请报告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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