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章程;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3、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具备表演技能的专职演员及其证明文件;
5、固定的办公、排练场所和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申请材料:
1、演出场地协议书;
2、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
3、主持词
4、文化厅介绍信及相关文件
5、节目单(录象带、CD、作品内容);
6、演员名单
7、申请书
8、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9、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全体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