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
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等交换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5借用、交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申请材料:
1、借用单位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说明材料
2、交换文物双方单位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说明材料
3、借用、交换协议书(含安全责任协议条款,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方式,以及借用文物的期限等)
4、被借用国有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5、借用单位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简介、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等)
6、申请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