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无第十条。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
(一)建设项目获规划、立项批准,并已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二)不得对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造成破坏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5、文物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8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0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