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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设定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4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材料:

1正式公布的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2推荐项目清单

3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

4项目申报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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