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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设定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4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文化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第六条、第十条。1.《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

推荐的项目保护单位要同项目申报单位相结合,同一项目原则上推荐一个保护单位。

1. 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的能力;

2.  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3.  该项目在当地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和影响力;              4.掌握从事或积极参与该项目活动、传承的民间艺人。

申请材料:

1、申报表

2、推荐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9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0997-2623207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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