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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无第五条。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办事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进行初审。3、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结论书,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6、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申请材料:

1、申报资料

2、申请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结果送达: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监督投诉渠道:0997-2623905

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四馆一中心)

办理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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