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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

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申报

设定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6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所在地女职工平均生育医疗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605号全文。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四、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申请材料目录

(一) 生育住院清单(原件),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 产前检查清单(原件),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 银行卡,社保卡(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银行卡查收生育津贴

咨询途径

0997-2613434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医保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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