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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协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具体申请条件; 结合预算规模、参保人员分布、医药服务需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医药服务机构评估规则和程序。申请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可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经办机构提出签订服务协议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评估工作。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受理签约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规模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服务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竞争谈判,择优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额度、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还应包括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的内容。服务协议的内容应根据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协议文本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报同级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通过协议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议、不具备服务能力单方解除协议以及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情形。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议退出的医药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药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请材料目录

(一)定点药店申请书(原件)   

(二)当地食药局和物价局核发的《核准意见书》(原件)

(三)药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租房合同(原件)

(五)缴纳社保凭证(原件)

(六)药品种类目录。

(七)坐诊药店药师资格证、岗前培训证(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613434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12168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一楼医保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