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批文(原件)
(二)环卫设施补偿协议(与环卫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原件)
(三)环卫设施建设设计图(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涉及的项目要提供)
(六)环卫设施拆除、迁(复)建方案(原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涉及的项目要提供)
(八)申请报告(原件)
(九)拆除环卫设施现状图(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2802
监督投诉渠道
123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网络:无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