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城市道路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
(二)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四)效果图(原件、1、窗口受理:摆放前效果图在上,摆放后效果图在下,两张照片合并在一张A4照片纸上,两份。2、网上受理:摆放前效果图在上,摆放后效果图在下,两张照片合并在一张A4照片纸上,将电子版上传,一份)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新政发[2003]41号; 阿市政办[2011]218号。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窗口办理
结果送达
窗口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2802
监督投诉渠道
12319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多浪河二期市民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网络:无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