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
(一)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最新规定25%)以上工程款发票(必须是税务局出具的正规发票),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原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房屋售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原件)
(四)预售房款监管协议书、银行资金存款证明(原件)
(五)测绘报告(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5190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078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