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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法规】 《新疆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2000年7月6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委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逾期不退还、不恢复原状的,可按城市土地基准价格或者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1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目录

(一)临时开挖(占用道路、绿化带)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原件、复印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190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078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