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申请材料目录
1.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气)审批表。
2. 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有保障用户用水(气)的应急方案,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气)用户的工作方案。
3.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提供在抢修时通知用户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
咨询途径
0997-215190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078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