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的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第11.1.5。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许可证、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附电子版);
(五)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资料;
(六)双方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证明;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190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078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