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申请材料目录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2151909
监督投诉渠道
0997-2280788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3楼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