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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设定依据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计价房【2001】500号第四章 第二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公布)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负责开垦或通过土地整理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耕地条件的,应当按所占耕地等级以每公顷15000-45000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3月1日下发,5月1日执行,新计价房【2001】500号):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1000元—4500元/亩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年3月1日下发,5月1日执行,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1000元—4500元/亩执行。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亩;二等地2000元/亩,三等地1000元/亩;基本农田:一等地4500元/亩;二等地3000元/亩,三等地1500元/亩。;

申请材料目录

1、合同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676316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6316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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