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证书申请报告一份,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内容。(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红线图(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须带原件核对)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蓝线图(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须带原件核对)
(四)平面规划图及平面审查意见、规划审定的立面审查意见单(原件一份)
(五)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须带原件核对)
(六)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测量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位及相关配套设施)及电子版(原件一份)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主体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须带原件核对)
(八)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定、验线、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原件一份)
(九)建设工程竣工蓝图一份(原件一份)
(十)项目竣工实体照片(正立面、侧立面各一张A4)
(十一)绿化验收合格单一份(原件一份)
(十二)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廉租房等配套设施达标验收单(原件一份)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6711806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11806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