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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申请材料目录

1、环保局意见

2、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交通道路、文物保护、地下各类资源等,需提供林业、水利、交通、文物部门的书面意见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

4、临时用地宗地图

5、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6、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意见

7、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676316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6316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