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路径:首页 > 自然资源 > 正文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申请材料目录

1、土地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图

2、土地开发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要求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涉及土地开发用地范围的1:1万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要求2000坐标系;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现状图)          4、   4、银行资信证明

5、开发单位和个人为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6、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土地权利证书

7、开发单位或个人与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

8、开发单位或个人与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9、县级水利、畜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查意见

1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开发用地请示文件

12、州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

13、州级水利、畜牧、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4、土地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5、土地开发用地呈报审批表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现场办结、邮寄送达

咨询途径

0997-6763163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6316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