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恢复治理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五)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原件
(六)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七)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
(八)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
(九)《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十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证书送至法人
咨询途径
0997-671181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1180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解放中路与解放北路交叉口西150米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