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
(六)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注销的协助调查意见原件
(七)山闭坑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总结报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原件
(八)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九)转让申请报告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证书送至法人
咨询途径
0997-671181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1180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解放中路与解放北路交叉口西150米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