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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六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

(二)探矿权转让合同

(三)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四)勘查许可证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实施方案

(七)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九)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十)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现场办理

结果送达

 证书送至法人

咨询途径

0997-6711810

监督投诉渠道

0997-6711801

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解放中路与解放北路交叉口西150米阿克苏市为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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